(2015)什邡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2014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某某,2014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及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蒋华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4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共谋租用什邡市张某某经营的农家乐房间开设赌场。之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各出一台可同时供六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捕鱼型游戏机,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告人雷某某购得六台“奥运之星”翻牌型游戏机,三被告人在租用的农家乐房间开设赌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利用捕鱼型游戏机和翻牌型游戏机开设赌场,仍出资人民币3000元给三被告人用于开设赌场的底金,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六台“奥运之星”翻牌型游戏机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介绍游戏机维修人员帮助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维修翻牌型游戏机。四被告人约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各占赌场利润的二成、被告人雷某某占赌场利润的三成。2014年5月6日23时35分,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在什邡市张某某经营的农家乐内,现场挡获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查获可同时供六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捕鱼型游戏机二台、“奥运之星”翻牌型游戏机六台、赌资人民币7520元。经德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查获的可同时供六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型捕鱼型游戏机二台、“奥运之星”翻牌型游戏机六台,共计十八台游戏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德阳火车站被成都铁路公安处德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什邡市公安局。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怀疑离家出走的女友李某某是搭乘什邡市洛水镇吴某某的面包车离家的,便产生报复吴某某的想法。2014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并谎称要乘坐吴某某的面包车,吴某某驾驶面包车到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后,被告人刘某某便向其质问李某某下落,在得到吴某某没有运送李某某的答复后,被告人刘某某便用拳头打吴某某头部,持菜刀追砍吴某某,并用菜刀刀背将吴某某大腿砍伤。2014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情绪,持铁棍到什邡市王某某经营的茶馆外,用铁棍戳茶馆大门,之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带至派出所。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罪行,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罪罪行。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四被告人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主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赌场开设半天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雷某某受他人邀约,出资3000元赌资,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雷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4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共谋租用什邡市张某某经营的农家乐房间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各出一台可同时供六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捕鱼型游戏机入股,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告人雷某某购得六台“奥运之星”翻牌型游戏机入股。5月初,三被告人在租用的农家乐将捕鱼机、翻牌机等摆放完毕。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三被告人利用捕鱼机、翻牌机开设赌场,仍将六台“奥运之星”翻牌型游戏机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并介绍维修人员维修翻牌型游戏机,还出资人民币3000元用作赌场底金。四被告人约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各占赌场利润的二成、被告人雷某某占赌场利润的三成。2014年5月6日,赌场开始营业,当日23时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在什邡市张某某经营的农家乐检查,现场挡获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查获可同时供六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捕鱼型游戏机二台、“奥运之星”翻牌型游戏机六台、赌资人民币7520元。经德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查获的可同时供六人独立操作的“海洋之星”型捕鱼型游戏机二台、“奥运之星”翻牌型游戏机六台,共计十八台游戏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德阳火车站被成都铁路公安处德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什邡市公安局,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二、寻衅滋事被告人刘某某怀疑其女友搭乘吴某某的面包车离家出走。2014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谎称要搭乘其面包车,之后吴某某驾驶面包车到达被告人刘某某家门外,被告人刘某某质问吴某某将自己女友搭载到哪里去了,吴某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搭载过其女友,被告人刘某某恼羞成怒,便用拳头打吴某某头部,持菜刀在路上追砍吴某某,将其上衣砍烂,并用菜刀刀背致吴某某大腿瘀伤。2014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情绪,持铁棍到什邡市王某某经营的茶馆外,用铁棍戳茶馆大门,之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带至派出所,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期间羁押29天。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认定意见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接警登记表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某某受他人邀约,出资3000元赌资为底金,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向同案犯出售赌博机、介绍赌博机维修人员、且出资3000元作为赌场底金,系赌场的股东之一,并非主观恶性较小,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发表的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该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七千五百二十元、“海洋之星”捕鱼型赌博机二台、“奥运之星”翻牌型赌博机六台、作案工具铁棍一根,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激光审 判 员 杨 忠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