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一×、张二×与张二×、张三×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张三×,张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292号原告张一×,无职业。被告张二×。被告张三×,天津市市政设计院干部。被告张四×,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张三×、张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一×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