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吴亚强、马爱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吴亚强,马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马廷璋,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亚强,男,生于1984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马爱斌,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朱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亚强、马爱斌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但被执行人吴亚强、马爱斌至今仍未自觉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爱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店支行的工资账户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爱斌的银行存款41363.40元及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52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