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子起与林小龙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起,林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陈子起,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子定、杨晓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小龙,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申请执行人林小龙依(2012)思民初字第136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梅兰将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70号之二十七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林小龙名下。本院受理立案,案号为(2013)思执行字第24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3)思执行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年3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70号之二十七室房屋变更登记至林小龙名下。现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2012)思民初字第13625号民事调解书被本院(2013)思民初字第837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3)思民初字第83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林小龙名下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70号之二十七室房屋。陈子起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将登记于被执行人林小龙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70号之二十七室房屋产权执行回转至陈梅兰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子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小龙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70号之二十七室产权的查封、冻结。二、协助将被执行人林小龙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70号之二十七室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梅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龙代理审判员 汪 超代理审判员 吴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