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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何建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峰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建峰,淘宝网店店主,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2013年12月1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何建峰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临检刑诉字(2014)3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宝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何建峰伙同何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在淘宝网站开设“深勤数码通讯”网店销售假冒步步高手机。首先由何某甲在深圳收购翻新的步步高手机,邮寄给何建峰。何建峰在网上购买步步高手机商标,并将该商标加贴在翻新的步步高手机上,然后以正品步步高手机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至案发,被告人何建峰销售假冒步步高商标的手机金额为19.4万余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搜查、扣押笔录;5.辨认笔录;6.证人邓某、冯某、冯某、王某甲、刘某甲、钟某、严某、黄某、蒋某甲、蒋某乙、彭某、吴某甲、罗某、刘某乙、邵某等七十八人的证言;7.被告人何建峰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建峰未经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其收购、销售的翻新手机上使用步步高手机商标,冒充正品步步高手机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至案发,共销售假冒步步高商标手机金额约为19.4万余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建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建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何建峰伙同何某甲(在逃)共同在淘宝网站开设“深勤数码”网店以销售假冒步步高手机营利。期间,由何某甲负责在深圳收购翻新的手机邮寄给居住在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29栋915室的被告人何建峰,再由被告人何建峰在网上购买步步高手机商标及包装盒对翻新手机进行包装后以正品步步高手机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至案发,被告人何建峰共销售假冒步步高商标手机金额为人民币19.4万余元。经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鉴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建峰处查获的步步高手机、步步高充电器外盒、步步高说明书、步步高手机标贴、步步高进网许可证标贴、包装盒、真品标识等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建峰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步步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若干、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初,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有人在淘宝店销售假冒步步公司产品后,收集证据并向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报案。(2)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何建峰被该局抓获归案。(3)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情况说明证实:部分在被告人何建峰开设的网店购买假冒步步高手机的用户,因电话号码变更,未能调查核实。(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建峰1986年10月12日出生,案发前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5)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知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证实: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建峰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6)被告人何建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发票明细证实:被告人何建峰、何某甲已使用的发票203份,金额为323380元。(7)何建峰、何某甲销售假冒步步高手机回函数量统计证实:购买何建峰、何某甲销售的步步高手机回函客户共81人,销售总价为130877.2元。(8)粤广海珠第14390号、第14450号、第14412号公证书公证书证实: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步步高公司委托律师郑某的收集何建峰、何某甲网络销售假冒步步高手机的销售过程予以记录公正。(9)支付宝提供的买家何某甲的交易记录证实:何建峰、何某甲开设的淘宝店在支付宝、淘宝上记录的成功交易信息为820次。(10)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查获申通、顺丰、中通、圆通等快递单500余张证实:被告人何建峰网络销售邮寄假冒步步高手机情况。(11)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从何建峰住处(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29栋915A室)扣押的假冒步步高手机、正品标识、包装盒、手机发票等物品照片。(12)支付宝公司提供的光盘一个证实:光盘上附有真实姓名为何某甲支付宝的注册信息,登陆日志、交易记录(交易成功记录一千三百多次)、账户明细等内容。(13)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书一份证实:经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送检的步步高手机、步步高充电器外盒、步步高说明书、步步高手机标贴、步步高进网许可证标贴、包装盒、真品标识等均非步步高公司生产,也非授权他人生产,为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1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建峰辨认出何某甲是本案同案。2、证人证言(1)修某的证言证实:何建峰是她未婚夫,2014年年初何建峰和他堂兄何某甲合伙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名叫“深勤数码”的网店。何某甲负责在深圳进二手翻新手机,何建峰负责管理淘宝网店2014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在何建峰住处查获手机进网标识、手机串号标识、手机说明书、购买手机机打发票、手机皮套、耳机等都是从深圳发的。何建峰在销售这些手机时候都会贴好手机进网标识、手机串号标识,再搭配好手机说明书、耳机、包装盒等配件将二手翻新机冒充全新机销售,在销售时,还会将附一份机打发票一同发给买家。何建峰收到何某甲发来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后,将手机存放在其居住的凤凰城29栋915室,然后按型号将手机挂在“深勤数码”网店里出售,等有买家拍下手机之后,何建峰对手机进行包装(在手机上贴好进网许可标识、手机串号标识,搭配好手机说明书、耳机、充电器、机打发票、包装盒等配件〉再通过顺丰、申通等快递将手机邮寄给买家,买家收到货就会确认付款,何建峰就会收到钱。他具体卖了多少台不清楚。(2)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他们受步步高公司的委托在淘宝网上发现深勤数码通讯网店卖的淘宝手机价格比正品价格便宜700元左右,卖的手机为假冒商品,该店的负责人是何某甲。(3)叶某的证言证实:叶某2013年7月13日在深勤数码购买了一部VIVO步步高手机。(4)邓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9日他在淘宝网店铺号为“深勤数码”通讯店花1530元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5)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3日和7月20日他在深勤数码网店购买了两部步步高手机。(6)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日他在网店深勤数码店花1540元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手机出了问题修了一次。(7)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日他在深勤数码花1820元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8)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6日他在深勤数码花1550元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9)严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6日她在淘宝网店深勤数码花1751元购买了一台步步高VIVOX510T手机。(10)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元月他在深勤数码淘宝网店花158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11)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7日,他女朋友李琳用他的淘宝账号在深勤数码花1570元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12)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1日,他花1750元在淘宝上购买一步步高VIVO智能手机。卖家叫何某甲。(13)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他花1500元在淘宝上购买了一部步步手机。(14)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6日,他在淘宝爱群数码花1500元买了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15)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他花1750元在淘宝店深勤数码通讯买了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16)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2日,他在爱群数码花1530元买了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17)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他在淘宝店深勤数码通讯花1450元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18)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5日,他在淘宝上花2648元购买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经常死机。(19)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7日,他花2500元在淘宝上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20)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她在淘宝深勤数码通讯网店花1450元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21)祝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他花1500元在淘宝网上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22)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她从爱群数码0797淘宝上花165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23)熊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铺购买了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24)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他在淘宝深勤数码通讯花16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25)庞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他在深勤数码花17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26)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她在爱群数码0797淘宝网花15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27)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1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8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28)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他花2750元在店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29)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她花2200元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0)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7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1)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他花1530元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2)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她花1450元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3)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6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4)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72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5)郝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6)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1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7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7)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8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8)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1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6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39)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9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0)白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2116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1)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2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2116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2)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7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3)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4)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7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5)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底,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6)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4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7)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9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7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8)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2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29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49)杨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8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50)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0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51)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52)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6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53)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8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54)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55)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4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56)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7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18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57)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7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18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58)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7月21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分别花1540元、1350元购买过二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59)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7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60)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他感觉是假的,后来和店主联系退掉了。(61)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7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62)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8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63)杨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9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64)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8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65)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8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66)卢某的证言:2014年6月18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4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67)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4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68)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6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1540元,店家说是真品。(69)韩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9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1750元,店家说是真品。(70)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或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2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71)温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72)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7日,他在店名叫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是1450元,店家说是真品。(73)何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7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6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74)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7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75)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他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1750元,店家说是真品。(76)何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77)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2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1250元。(78)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暑假,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2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3、被告人何建峰的供述证实:深勤数码通讯网店卖家何某甲。这家店是他和何某甲一起经营的,他与何某甲是堂兄弟关系,何某甲负责在深圳收购步步高翻新手机后通过快递邮寄到他这里,赚到钱之后两人平分。他是在2014年3月份开始经营深勤数码通讯网店,2014年6月他租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29栋915八室作为深勤数码通讯网店销售步步高各种型号的手机。他们店经营的地址以前是在深圳市福田区南园新村5栋301室,主要经营步步高VIVOY20T、vivoY17、vivoyx510等型号的手机,由何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爱华市场收购翻新好的手机之后,再由何某甲通过顺丰快递邮哥给他。何某甲收购手机付钱都是通过账号转账。他则把销售的手机各种资料编辑好,再在淘宝经营的深勤数码通讯网店上发布,然后在网上刷单,刷完单之后,别人看到他的手机有排名和销售记录,就会过来购买,他就通过顺丰速运、圆通快递、申通快递邮寄给购货人,购货人收到货之后通过支付宝付款,然后支付宝转账到何某甲的账户上。他在淘宝网上销售步步高手机没有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都是何某甲从深圳市福田区爱华市场收购翻新的手机,所销售的都是假冒步步高vivo型号的手机。他没有记账,不过可以通过他支付宝、还有发票和快递单上计算出他所销售的数量。他故意没有更改广东深圳的网店地址,如果更改成抚州,别人也就不会购买。公安扣押的发票是何某甲从深圳福田购买的假发票,在网上购买手机的用户为了今后要保修大多数都会要发票,这些发票是开给用户存底,有些还没有使用的,其中已使用为203张,没有使用的是139张,快递单537份等物品。对鉴定意见和价格说明无异议。根据已销售使用发票记录,销售总价值为323380元。有四成退货,实际销售价值为19402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伙同他人收购翻新手机后擅自使用其购买的假冒步步高手机商标,将翻新手机冒充正品步步高手机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销售金额约为19.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建峰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当中,分工合作,无主从之分。被告人何建峰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何建峰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建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超凡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