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12-12
案件名称
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耿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31号 原告: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可,男,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海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耿可现居住加拿大,案件属于涉外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章伦、人民陪审员薛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倪 花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人民陪审员 薛 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