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息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息惠敏,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息惠敏。委托代理人靳志宏,无职业,系息惠敏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4层4015号。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雷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倩,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息惠敏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息惠敏的委托代理人靳志宏、被上诉人隽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雷强、郭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北岸华庭8-17-902号房屋(建筑面积134.54平方米),原告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系业主。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计算,被告欠费计5650.68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履行各自的服务、交费义务。关于息惠敏辩称的房屋漏水及停车位问题,该院注意到,就物业服务层面而言,因隽丰公司并非直接义务人,该院不支持息惠敏的抗辩理由。该院同时也注意到,隽丰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居于业主、开发商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帮助业主向开发商反映房屋出现的问题及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上确实存在很大欠缺,故应适当核减息惠敏的欠费。关于隽丰公司主张的滞纳金,考虑此项非合同法调整范围,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息惠敏按5650.68元75%的比例支付原告隽丰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238.01元;二、驳回原告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息惠敏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隽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两审诉讼费由隽丰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为:一、因息惠敏的房屋漏水,开发商承诺以物业费折抵相应损失,同时开发商是与隽丰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故开发商应当向隽丰公司支付物业费。二、隽丰公司还有很多方面服务没有到位,未能做到与物业费对应之服务,有视频为证。三、息惠敏的房屋漏水是由于顶层漏水,顶层属于公共区间,依约应由隽丰公司负责维修。隽丰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除当庭陈述、提交书面意见外,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隽丰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息惠敏对该合同进行了确认,故该合同对于隽丰公司及息惠敏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隽丰公司作为居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帮助业主向开发商反映房屋出现的问题及协商两者之间的关系上确实存在欠缺等因素,对于息惠敏欠付的物业费予以酌情核减,其确定的比例适当,对此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息惠敏上诉主张的开发商已与其协商以物业费折抵其房屋漏雨损失的意见,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息惠敏主张应由开发商向隽丰公司交付物业费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息惠敏主张隽丰公司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及顶层房屋漏水应由隽丰公司负责维修的上诉意见,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结合隽丰公司的履约情况对物业费作出相应核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息惠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