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付志军与李培培、祝占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军,李培培,祝占省,隋秀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619号原告付志军。被告李培培。被告祝占省。被告隋秀烘。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付志军诉称,被告李培培系祝建坡之妻,被告祝占省系祝建坡之父,被告隋秀烘系祝建坡之母。祝建坡于原告原有买卖玻璃器皿的业务往来,截止到2014年12月7日,祝建坡共拖欠原告货款27854.4元,现祝建坡因车祸身亡,祝建坡所欠债务系三被告的家庭共同债务。故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货款27854.4元。被告祝占省、隋秀烘辩称,二被告的儿子祝建坡确与原告有过购销玻璃器皿的业务往来,现祝建坡因交通事故身亡,二被告同意替祝建坡承担偿还原告货款的义务,不用被告李培培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一、被告祝占省、隋秀烘于2015年2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付志军货款13000元(由隋秀烘的账户62×××70扣划至原告付志军的账户62×××79)即为清结。二、被告李培培不承担责任。双方无其他纠纷。诉讼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保全费304元,由原告付志军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