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学权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165号罪犯张学权,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判刑前系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莫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张学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呼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十个月十六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学权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权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教育,一贯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主动,在完成劳动任务的同时并有超额,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五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贫困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权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悔改表现较好,该犯基本符合减刑条件。且该犯至本案审理之时,实际剩余刑期已不足所报减刑期,故依法应按实际刑期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权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