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佩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