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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佩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