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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小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陇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小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陇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小某,女,汉族,1966年4月11日生,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务农。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娜、杨恩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小某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8.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小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小某在陇川县章凤镇芒拉村委会弄沙小组附近的田间道路旁,被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三瓶、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及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净重1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8.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照片、称量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抽样封存清单、毒品检验报告书、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刑期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其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等依法对其予以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克、甲基苯丙胺18.9克、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维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