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柳其章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柳其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619号罪犯柳其章。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扬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其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柳其章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424722.5元。刑期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于2012年5月23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柳其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柳其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其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7分。为此,2013年7月,2014年4月先后二次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某镇人民政府出具书证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柳其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书证不足以证明该犯经济困难,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其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