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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全美、邵珠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全美,邵珠彬,郭爱华,邵光旭,杨继霞,李玉花,武春香,李香各,邵珠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茹,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岗集信用社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述才,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岗集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王全美,农民。被告:邵珠彬,农民。被告:郭爱华,农民。被告:邵光旭,农民。被告:杨继霞,农民。被告:李玉花,农民。被告:武春香,农民。被告:李香各,农民。被告:邵珠朋,农民。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全美、邵珠彬、郭爱华、邵光旭、杨继霞、李玉花、武春香、李香各、邵珠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全美、邵珠彬、郭爱华、邵光旭、杨继霞、李玉花、武春香、李香各、邵珠朋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颖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