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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香法执字第19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茹青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茹青,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执字第1996-3号申请执行人:王茹青,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8358。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法定代表人:蔡子华,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1)珠香法执字第19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执字第469号案享有的对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6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执字第469号案有部分执行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执字第469号案享有的对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60万元的冻结。二、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执字第469号案享有的对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550979.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