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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桐庐亚兴针纺有限公司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389号原告:桐庐亚兴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彩琴。委托代理人:丁华强。被告:李建军。原告桐庐亚兴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桐庐亚兴针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