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胡涛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11号罪犯胡涛,男,61岁(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作出(1998)二中刑初字第19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涛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9)高刑终字第8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1日以(2003)二中刑减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4月25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8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7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对罪犯胡涛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胡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胡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胡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胡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胡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