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开民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黄卫芹与袁星烁、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芹,袁星烁,崔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143号原告黄卫芹。委托代理人黄汉生。被告袁星烁。被告崔伟。本院受理原告黄卫芹与被告袁星烁、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芹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卫芹负担。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朱镟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