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洋,蔡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蔡玮,刘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玮,曾用名蔡美艳,女,土家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洋,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蔡玮、刘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延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