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孙利桃与陈奇恩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孙利桃,女,57岁,无业,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陈奇恩,男,61岁,无业,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沈高贵与陈奇恩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陈奇恩已部分履行义务,其余赔款孙利桃主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集民初字第81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恩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