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惠乐物业有限公司与金顺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971号原告上海惠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晓霞。委托代理人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顺福,住上海市嘉定区梅川路***弄***号***室。原告上海惠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顺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46.63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946.6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惠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周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