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法执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沈娅君、昆明市延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娅君;昆明市延安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1093号申请执行人:沈娅君,女,汉族,1950年3月12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吴凯,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市延安医院。法定代表人:蒋立虹,系该院院长。本院受理的沈娅君申请执行昆明市延安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市延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沈娅君人民币121680.87元,案件受理费7856元由被执行人昆明市延安医院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