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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东极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极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299885-4。负责人:徐元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48598-4。负责人:唐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极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运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