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董俊通、陈宏业、原审被告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董俊通,陈宏业,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项路东段(赵月楼)。法定代表人陈峙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博,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俊通,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业,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审被告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国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上诉人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俊通、陈宏业、原审被告河南省弘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董俊通认为与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无关,且与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董俊通自愿撤回原审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董俊通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审原告董俊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