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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魏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74号罪犯魏威,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魏威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罪犯魏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魏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决判处的罚金50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