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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常兴雪诉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兴雪,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9号原告:常兴雪,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齐永森,男,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道义三村。法定代表人:李丽颖,女,系该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泉、安振义,男,系单位职工。原告常兴雪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兴雪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兴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兴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宇声审 判 员  王玉坤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