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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培斌与张希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培斌,张希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武培斌。委托代理人韩玲,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希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培斌与被告张希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培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