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漆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22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漆某某,女,生于1986年4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4)名山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入源代理审判员 刘 茉代理审判员 徐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