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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瑞升发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升发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2137号原告瑞升发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火车站西6号。法定代表人朱维达,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书瑞,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八口村南。法定代表人刘文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玲,女,1976年2月1日出生。原告瑞升发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升发达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新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杨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升发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书瑞、被告瑞恒新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淑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瑞升发达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和2014年9月16日向被告提供冷板,货款共计6112元,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收到原告2014年9月11日送来的钢板货款3190元,2014年9月16日送来的钢板货款2922元,货款共计6112元,到2014年9月24日付清货款,现被告拖延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1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瑞恒新跃公司答辩称:认可拖欠原告货款6112元,现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关于钢板的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9月10日,瑞升发达公司向瑞恒新跃公司发货3190元,2014年9月16日,瑞升发达公司向瑞恒新跃公司发货2922元。2014年9月16日,瑞恒新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文平书写欠条一张,载明瑞恒新跃公司欠付瑞升发达公司货款共计6112元。上述事实有欠条、销售发货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上述查明事实,瑞恒新跃公司欠付瑞升发达公司货款6112元,瑞升发达公司要求瑞恒新跃公司支付货款61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瑞升发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六千一百一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