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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朱梁与中国有色金属第十四冶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梁;中国有色金属第十四冶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腾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朱梁,男,汉族,1972年11月生,经商,家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肖排村李家冲组267号,现住腾冲县。被告中国有色金属第十四冶建设公司。公司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宁升功,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梁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第十四冶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梁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第十四冶建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梁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第十四冶建设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梁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第十四冶建设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朱梁交纳。审判长  段生菊审判员  何凤鸣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