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1415号原告孙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收取150元,退还原告孙某1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