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蔡新识与平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平行初字第6号原告蔡新识,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卢新河,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系蔡新识丈夫)。被告平和县公安局,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陈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兴,平和县公安局霞寨派出所教导员。委托代理人叶小伟,平和县公安局霞寨派出所民警。第三人卢庆元,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卢秀华,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系卢庆元之妻)。原告蔡新识诉被告平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告知其补充相关起诉材料后,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新识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新河,被告平和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朱建兴、叶小伟,第三人卢庆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平和县公安局以原告蔡新识用石块砸卢庆元、卢秀华夫妇搭建的木搭架,致经济损失人民币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蔡新识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原告蔡新识诉称,在2009年5月7日因原告与第三人卢庆元之间有一块37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争议未解决,于2009年5月7日原告与第三人卢庆元在霞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协议。双方不得在此37平方米地块上建房。在签下协议书后,第三人卢庆元拒绝履行协议,于2010年6月和2010年7月第三人卢庆元夫妇分别建第一层和第二层时报警并向相关部门反映。2013年10月第三人卢庆元夫妇再次把37平方米土地上未建完剩下6平方米再次搭建模板时,原告再次报警和相关部门反映,但没有效果。到2013年12月份第三人卢庆元夫妇再次违法搭建模板时,原告报警,才用石块砸模板,加以制止。因第三人卢庆元夫妇四次违反协议书,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所规定条款。原告才不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进行制止,这是正当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平和县公安局作出的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A-1:1、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漳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漳公复决字(2014)第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组证据意欲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处罚明显不当。A-2:协议书一份;与第三人争议地点现场照片;该组证据意欲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被告平和县公安局辩称,2013年10月份以来,原告蔡新识因与霞寨镇团结村东方组村民卢庆元因位于两家相邻的原小坪供销社部分土地存在异议,多次发生纠纷,2013年12月30日,卢秀华到平和县公安局霞寨派出所报案称其位于平和县霞寨镇团结村东方185号的厝被人泼粪水和砸石头。霞寨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勘查取证。2014年1月5日,霞寨派出所民警传唤蔡新识到派出所进行询问。2014年01月23日,霞寨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到霞寨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调解成功。2014年2月17日,经平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第三人被毁坏的搭架和屋沿的价格鉴定为人民520元整。霞寨派出所民警接到卢秀华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后,立即通知蔡新识价格鉴定结论并让其到派出所签领。综上所述,蔡新识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且受害人卢秀华不愿与其调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蔡新识作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原告蔡新识不服我局作出的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第00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5月20日向漳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漳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漳公复决字(2014)016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我局作出的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第00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准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被告平和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B1:平公(霞寨)受案字《2014》00004号受案登记表及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见卷宗第1、2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被告平和县公安局霞寨派出所依法受案及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B2:鉴定意见告知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见卷宗第28、57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霞寨派出所依法对原告蔡新识进行鉴定结果及行政处罚告知情况。B3: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见卷宗第4页),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见卷宗第3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被告平和县公安局对原告蔡新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依法审批,依法裁决,依法送达情况。B4:原告蔡新识的供述与申辩笔录(见卷宗第15-17页)及户籍证明(见卷宗第60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原告蔡新识是成年人,其本人的笔录亦供述其用石头毁坏双方争议土地上卢庆元建造的模板。B5:受害人卢秀华的陈述笔录(见卷宗第9-11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卢秀华指控原告蔡新识用石头毁坏模板的情况。B6:证人卢新河(即原告蔡新识丈夫)询问笔录(见卷宗第12-14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原告蔡新识用石头及臭水毁坏双方争议土地上卢庆元建造的模板的情况。B7:受害人卢秀华提供的监控视频内容(见卷宗第39-41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蔡新识毁坏第三人建造的模板的情况。B8:现场勘查材料(见卷宗第42-47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受害人卢秀华家建造的模板存在被毁坏的情况。B9:平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坏搭架和屋沿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见卷宗第29-38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受害人卢秀华被毁坏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五百二十元整。B10:调解笔录(见卷宗第20-21页)。该组证据意欲证明: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成情况。第三人卢庆元辩称,1、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纯属捏造。①根据答辩人于2000年12月11日与平和县供销社签订的“房产杜卖尽根契约”,房产占地面积为壹佰叁拾柒点贰伍137.25㎡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平方米,该房产东至围墙,西至公路,南至霞寨供销社门市,北至围墙,四至清楚。2000年12月11日卖主将该房地产踏交买主卢庆元执掌为业。即日起该房产所有权永远归属买主所有,任从买主使用、出售、出租、改建之决定。②答辩人2009年5月7日与原告蔡新识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第三点明确写明卢新河(系原告蔡新识丈夫)地上建筑物不得侵占37㎡范围内。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蔡新识所陈述的与答辩人之间有37㎡的土地所有权未解决,协议书上清楚的体现出37㎡与原告蔡新识完全没有任何关系。2、平和县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第三人在进行合法搭建时,遭原告屡次破坏和毁坏,原告应得到惩罚。第三人卢庆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原告及第三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及第三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新识因与第三人卢庆元相邻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对卢庆元所搭建的模板架泼粪水和砸石头。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经平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520元。被告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被告平和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7日以蔡新识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第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蔡新识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原告蔡新识不服,于2014年5月20日向漳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漳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漳公复决字(2014)016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消平和县公安局作出的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第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平和县公安局以蔡新识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第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蔡新识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该决定有现场勘查材料;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原告蔡新识的陈述,受害人卢秀华及证人卢新河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请求撤销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第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新识要求撤销被告平和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平公(霞寨)行罚决字(2014)第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新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晖人民陪审员周和生人民陪审员黄丽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朱方附主要法律条文:1、《》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