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一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家富与被执行人王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一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351.01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更生审判员 冯 静审判员 张连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