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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80号原告:朱某,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傅某,女,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