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致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致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80-2号原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汪振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佳奇、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致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武汉28街休闲商业中心B6-6号。法定代表人钟士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致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武汉致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3427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孟郁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东舜花园BXXX房产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江国用(商2005)第97985号】;二、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武汉致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3427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飞人民陪审员 夏琳人民陪审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