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广州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太钢不锈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太钢不锈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广州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注册号:440126400021074。法定代表人:程福麟。委托代理人:张文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春凯,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太钢不锈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325国道塘头金属材料市场北侧第三幢第22、24、26、28、30号铺。注册号:440600000003500。法定代表人:尚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太钢不锈钢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广州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