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史南,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甲。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南、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5年7月4日生育儿子李乙,2006年7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被告因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6月出狱。2013年被告又因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直对原告谎称有正当工作,事实上被告一直在麻将馆等类似场所消磨度日,没有任何正当收入,亦不履行任何家庭义务。2012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李甲辩称,其对婚姻经过、生育情况无异议。其与原告没有分居,2012年7月,原告离家半年,后2013年1月1日原告回家居住,直到2013年3月3日其被经侦支队带走并接受调查。其现在不同意离婚,上次判决离婚后,其还给原告写信,希望原告能将孩子的照片寄给其,但是原告并未回信。现在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5年7月4日生育儿子李乙,2006年7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恋爱及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8月29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本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2014年12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13)年浦刑初字第1548号刑事判决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49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多年,并生育了儿子李乙,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但尚无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在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相信,若被告能安心服刑,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夫妻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顾念儿子年纪尚幼,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