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与郭生财、吴碧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郭生财,吴碧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生财。被告:吴碧卿。本院在审理原告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生财、被告吴碧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