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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与郭生财、吴碧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郭生财,吴碧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生财。被告:吴碧卿。本院在审理原告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生财、被告吴碧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炜光饲料(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