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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郎孝生、李斌盗窃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孝生,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邵二台村720-8,捕前住址同户籍在地。1996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斌,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金桥岳州村**号6-5-0,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广涛,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孝生、李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明、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孝生、李斌及被告人李斌的辩护人刘广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郎孝生、李斌在鞍山市铁东区民生东路2栋兰溪外贸服装店内盗窃服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检验,被告人郎孝生、李斌共计盗窃服装325件。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服装共计价值人民币780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孟凡春。被告人郎孝生、李斌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同日在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90栋食为天美食馆内盗窃金士顿手机一部、U盘两个及人民币69元、在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60栋军发水果蔬菜店内盗窃三星手机一部、手机内存卡一个,南国梨一箱、柠檬20个、松花蛋一箱,以及2014年9月13日晚在鞍山市铁东区家私城德国玛宝壁纸店内盗窃橄榄油两盒以及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盗窃的一部金士顿手机、2个优盘、人民币69元返还被害人崔雪;将一部三星手机、一箱南国梨、20个柠檬、一盒松花蛋返还被害人初国军。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被告人在食为天美食馆内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77元,在军发水果蔬菜店内盗窃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16元,在德国玛宝壁纸店内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1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孝生、李斌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且有被害人迟舒野、孟凡春、初国军、崔雪、杨芳的陈述,证人苏胜滨、马志涛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鞍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鞍山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孝生、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85.8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孝生、李斌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郎孝生、李斌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但考虑二被告人在盗窃兰溪外贸服装店的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类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郎孝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郎孝生、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被害人杨芳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及橄榄油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一十九元八角;返还被害人初国军手机内存卡折价款人民币十八元三角三分。四、依法没收被告人郎孝生、李斌作案使用的压力剪子一个、撬棍一根、加力杆一个、黑色鸭舌帽一顶、白色口罩一副、枪刺刀一具、旅行包一个、手套七副,做物证保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