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剑林与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活曼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林,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活曼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李剑林,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蔡志辉。被告: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蔡志辉。被告:活曼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继红。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剑林诉被告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活曼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林请求判令:1.被告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退还货款981元,赔偿十倍9810元,被告信基奇恩(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活曼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李剑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吉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