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万有与张成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有,张承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窑民初字第23号原告陈万有。被告张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有与被告张承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有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万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免交。审判员 李翠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