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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光辉与刘孟荣、方申、方炯、方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辉,刘孟荣,方申,方炯,方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巩民初字第63号原告:陈光辉。委托代理人:刘斌,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孟荣。被告:方申(被告刘孟荣长子)。被告:方炯(被告刘孟荣次子)。委托代理人:刘孟荣。被告:方莎(被告刘孟荣之女)。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陈光辉诉被告刘孟荣、方申、方炯、方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于2015年2月2日由审判员陈小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辉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刘孟荣、方申、方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光辉起诉称,2014年3月12日,被告刘孟荣的丈夫即本案其他三被告之父亲方胜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2014年9月3日前还清,并写下借据。2014年9月15日方胜突然因事故去世,方胜死亡后留有工程款、房产、车辆等债权和财产,四被告作为方胜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负有偿还方胜借款的义务。多次找四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至今未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孟荣辩称:认可方胜欠款的事实,现在没有钱,等有钱时会偿还。被告方申、方炯、方莎辩称:别人欠父亲的钱要不上,所以现在没有钱还,工程款要上了就还。原告陈光辉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向本院举证如下:2014年3月12日方胜出具的借款条一份,证明方胜借款2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孟荣、方申、方炯、方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孟荣系方胜(已故)之妻,被告方申、方炯、方莎系被告刘孟荣、方胜(已故)之子女。方胜生前于2014年3月12日向原告陈光辉立据借款20000元,借据中载明到2014年9月30日还清。2014年9月15日借款人方胜因意外事故死亡,至2015年1月12日止,借款人方胜尚欠原告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孟荣、方申、方炯、方莎对方胜欠原告陈光辉20000元予以认可,原告亦在庭审中提交方胜出具的借条,据此可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现方胜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作为方胜配偶的被告刘孟荣、作为子女的被告方申、方炯、方莎均是方胜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价值为限”的规定,本案被告刘孟荣、方申、方炯、方莎应在继承方胜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所欠原告债务;另外如上述四被告放弃继承方胜的遗产,则直接以方胜的全部遗产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如部分被告放弃继承方胜的遗产,则被告以放弃部分的遗产及继承部分的遗产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方胜所欠原告债务系与被告刘孟荣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刘孟荣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孟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方胜所欠原告陈光辉借款20000元。二、被告方申、方炯、方莎在所继承方胜遗产范围内与第一被告刘孟荣共同清偿方胜所欠原告陈光辉借款20000元(如被告方申、方炯、方莎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此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孟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陈 小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阿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