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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宣等弟、洪虎良与洪虎良、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等弟,洪虎良,王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柯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宣等弟。委托代理人: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虎良。被告:王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宣等弟诉被告洪虎良、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等弟撤回对被告洪虎良、王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4元,减半收取5107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8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