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宣等弟、洪虎良与洪虎良、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等弟,洪虎良,王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柯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宣等弟。委托代理人: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虎良。被告:王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宣等弟诉被告洪虎良、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等弟撤回对被告洪虎良、王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4元,减半收取5107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8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