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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商终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江苏华能冶金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宏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宏伟工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宏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冶金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市宏伟工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韩顺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商终字第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宏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宫王村,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13942。法定代表人韩顺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照榴,泰州市姜堰区张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锦凤,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能冶金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张甸镇葛北村,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00712。法定代表人蔡柏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纪律,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泰州市宏伟工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16号-33、34。法定代表人韩顺洪,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韩顺洪,男,汉族。上诉人泰州市宏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能冶金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泰州市宏伟工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韩顺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3)泰姜商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3)泰姜商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6元,本院退还上诉人泰州市宏伟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王家太审判员 李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慧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