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谢某某,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贾某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秀菊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郜奇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