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源富与施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源富,施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769号原告赵源富,居民。委托代理人谷娜娜,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静,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允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伯超。原告赵源富与被告施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源富的委托代理人谷娜娜、赵静、被告施允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源富诉称,2012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以宿迁市宿豫区景明针织厂机器作为抵押。2013年3月26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一分,于2014年10月20日归还,之前借款合同作废。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施允军辩称,被告借原告的10万元借款已经还清,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包含本次诉讼的10万元),已于2013年3月22日还款85000元,2013年3月27日还款115000元,本次诉讼的10万元已于2013年3月27日全部还清,所以没有利息产生。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3年3月26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源富现金拾万元正(¥100000.00元)于2014年10月20日归还(注明在2012年9月份后,施允军打给赵源富壹张拾万元正的借条作废)利息壹分借款人:施允军”。另查明,2013年7月原告持一张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出具的10万元借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0万元,被告辩称该笔借款与2013年3月26日的这笔借款已经分两次还清,2013年3月22日偿还8.5万,2013年3月27日偿还11.5万,本院于2014年6月作出(2013)宿豫大民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认定偿还11.5万元那次实际偿还数额是1.5万而非11.5万,即2013年3月26日这笔借款被告尚未偿还。再查明,被告施允军不服(2013)宿豫大民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宿中民终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原告赵源富与被告施允军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施允军经原告索要借款后,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源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赵源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施允军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桐阁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三、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宿豫支行,账号:111603042900005695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