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凤与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020号原告张凤。被告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社区22组。法定代表人陈爱平,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诉被告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凤于2015年2月9日以“起诉后被告与本人达成和解协议,愿意先偿还部分欠款,余款再分期偿还”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凤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990元,减半收取28495元,由原告张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无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