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知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光全与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少、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全,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少城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陈光全,男,汉族,1956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少城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黄文轩,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琪,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兆学,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全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少城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全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少城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光全承担。审 判 长 桂 舒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