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沈永华与干叶锋、周加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华,干叶锋,周加美,徐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40号原告:沈永华。被告:干叶锋。被告:周加美。被告:徐浩杰。原告原告沈永华与被告干叶锋、周加美、徐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