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翠侠、刘素民等与吴汉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侠,刘素民,王飞,王西红,王西兰,吴汉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71号原告王翠侠。原告刘素民。原告王飞。原告王西红。原告王西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国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汉华。原告王翠侠等五人诉被告吴汉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懿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国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翠侠等五人诉称,王翠侠系王子学妻子,王飞、王西红、王西兰系王子学儿女,刘素民系王子学母亲,王子学父亲已经亡故。自2011年起,王子学以其所有的运输车辆和挖掘机为被告所承揽的施工工地提供土方挖掘和车辆装运土方的工程业务。至2013年1月5日双方结账,被告尚欠王子学运费和挖掘机费人民币352,000元。为此,被告向王子学出具了欠条。之后,王子学多次向被告催讨。2013年4月28日,被告又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3年5月10日前归还。但期限届满,被告未支付。2014年3月22日,王子学病故,其继承人为本案五原告。故五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五原告支付运输费及使用费352,000元。针对自己主张,五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3年1月5日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王子学款项352,000元。2、2013年4月28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证明被告向王子学承诺给付欠款。被告吴汉华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吴汉华未到庭答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原告证据的可采性。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属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王子学运费及使用费的事实由欠条及承诺书为证,应予认定。涉案运费及使用费收入属于王子学合法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范围。现王子学亡故,五原告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视为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吴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翠侠、王飞、王西红、王西兰、刘素民五人运输费及使用费35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计3,290元,由被告吴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