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山康弘制衣有限公司与吕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康弘制衣有限公司,吕兵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中山康弘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荣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军,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兵伟,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康弘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兵伟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康弘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康弘制衣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康弘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中山康弘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